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性骚扰,一定是故意的,不可能是过失的。现实生活中,的确容易出现非故意的过失行为,比如上下班高峰时间在地铁上,男士触碰到了女士的身体或者敏感部位,或者办公室里,上司对下属非正常的言语,令下属感到困惑,等等。
这种事发生,要判断行为人是否是故意的,即具有非法目的。当确定其具有性目的或者内含性需求,才能界定为性骚扰行为。判断行为人,关键在于故意和非故意。
比如在地铁上碰触了异性的敏感部位,如果不是故意的碰触,行为人就会立刻道歉以消除误会;而在办公室中,上司对下属的倾诉,通常可能是出于获取同情的正常心理需求,也有少数可能心怀不轨。
性骚扰行为,还具有突发性和即时性,且发生场所相对封闭,很难有证人证言以及其他证据;而且行为方式,主要是肢体行为,不像言语、文字、图像等方式能够留下一定的书面或电子痕迹,肢体行为具有隐秘性和突发性,不易固定证据和取证。
人的行为是有规律性的,而且是有目的的。尽管性骚扰行为基本都是事后投诉或举报,通过证据采集和社会心理规律推理,原则上是可以复原真相的。如果构成性骚扰,要严格且规范地依法依规追究责任,如果通过协商解决,尽管会有一定的妥协和让步,也应秉承相关法律精神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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