但若论及二者的严重程度,从海关监管的核心目标——税收征管、贸易管制和统计准确性来看,**少报通常被视为性质更严重、风险更高的行为**。
一,少报,通常表现为低报价格、少报数量、隐瞒品名或伪报品名以规避监管等。这种行为直接触及海关监管的底线。低报价格和少报数量最直接的目的是偷逃关税和增值税,这构成了对国家财政收入的直接侵害。海关有权依法追缴税款,并处以罚款,情节严重的可能被认定为走私行为,不仅面临高额罚金,相关负责人甚至可能承担刑事责任。此外,伪报品名以逃避许可证、配额等贸易管制措施,更是严重威胁到国家的产业安全、环境保护和公共卫生,海关对此类行为的打击力度极大,一旦查实,企业将面临严厉的行政处罚,信用等级会大幅下调,甚至被列入失信企业名单,导致后续通关环节被布控查验的概率急剧升高,严重影响正常的进出口业务。
二,相比之下,多报虽然同样违法,但其初始动机往往不那么具有恶意。多报可能源于无心之失,例如对货物信息掌握不准、单证复核疏忽;也可能是为了满足出口退税的要求而虚报数量或价格。多报会导致企业多缴纳不必要的税款,造成直接的经济损失。同时,这种行为也扰乱了海关贸易统计数据的准确性,同样会受到海关的处罚。然而,由于其后果更多是企业“自损”并干扰统计,而非故意骗取国家税款或突破监管红线,因此在通常情况下,海关对非主观故意的多报行为的处理,在罚款幅度和定性上,会略低于具有偷逃税目的的少报行为。
三,需要强调的是,海关在判定处罚时,非常关注企业行为的主观意图。是“过失”还是“故意”,是“技术性错误”还是“系统性违规”,这将是决定处罚轻重的关键。一次无意的数量录入错误,与有组织、有预谋地制作虚假合同和发票来低报价格,性质上有天壤之别。后者无论金额大小,都足以摧毁一个企业的海关信用。
虽然两者皆不可为,但少报因其直接关联偷逃税款和逃避贸易管制,挑战了海关的权威与国家法律,其潜在的法律风险和经济惩罚通常远大于多报。对于进出口企业而言,建立完善的内部合规审核机制,确保单证相符、单货一致,坚持如实、准确的申报原则,是规避所有风险、保障贸易流程顺畅运行的唯一正途。在海关监管面前,任何侥幸心理都可能带来难以承受的代价。